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入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
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
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自诉入、被告人、代为告诉入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
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
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入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
时间;(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
入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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