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规定的侵占案。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
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八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的刑事案件:②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
住宅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
条规定的]、重婚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遗弃案 (刑法第二百六
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
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
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入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谓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不起诉决定等。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迫究犯罪
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制约力度,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对于这类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决定不追究、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
况下,可以由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自诉人提起自诉
的案件只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人民法院才能受理。(3]刑事案
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自诉人享有自诉权,自诉案
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入不能亲自告
诉的原因的证明。(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
罪事实的证据。(5)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
定,即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追究犯罪嫌疑入刑事责任
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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