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围绕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长期以来,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程序不能相对独立、重定罪轻量刑甚至法庭审理基本不
涉及量刑的问题。为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
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庭调查程序中对与量刑有关事实、证据调查的相对独立
性。法庭调查程序是法庭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只有
在法庭调查程序中查明了案件事实,才能进行后续的法庭辩论等程序,才能作
出正确的判决。而在法庭调查程序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不限于被告人是否
构成犯罪的定罪事实,还应当包括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以便于对被告人科处与
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因此,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
当进行调查,而且要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因为如果不在法庭调查程序中相对
独立地进行量刑调查,仅仅让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量刑发表意见,无法
切实保证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实践中存在的轻量刑的问题也无法克服。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进行量刑调查要注意如下问题:( 1 ]通常情况下,在
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先调查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再围绕与
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
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2]人民法院 向人
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
书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
请调取的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3-]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
被告人可能有白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
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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