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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2013-4-19 来源:本站 点击:5417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机关,依法行使公

诉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的追究自然包括认定罪名和科处刑罚。可见,量刑建议应当是提公诉的重要内容,也是充分发挥其公诉职责的必备环节,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入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

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换言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量刑建议时不宜采用

建议法院对被告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模糊 的表述方

式,而是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建议,写明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

    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入、

自诉入、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入。当事入是刑

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自然包括参与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量

刑程序并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当事人参与量刑调查和辩论,了解量刑程序的情

况,并发表量刑意见,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是司法民

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查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促进量刑过程

的公开、透明,规范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入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保障当事人和辩护入、诉讼代理人参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询

查,在量刑辩论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量刑发表意见,并知悉量刑的结果和

    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建议与量刑裁量是不同的 念,量刑裁量是专属于人

民法院的司法权力,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是当事人和辩护入、诉讼

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对于人民法院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具有参考价值。il

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查明的量刑事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诉

人、当事人和辩护入、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独立作出刑罚

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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