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包括:(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法庭内全体人
员应当起立。(2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
列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
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
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
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
日期。(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
告人的姓名 (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
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
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6]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
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
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 1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
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
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
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
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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