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及相关惩戒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如前所述,证人出庭作
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
步予以规范。在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前提下,第一百八
十八条进一步设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对证入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措施。第
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
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
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要注意
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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