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 >> 详细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
  2013-4-17 来源:本站 点击:5386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究其原因,造成证人不愿意

出庭作证的原因比较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 1 )末明确规定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o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第一百五十七

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

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

相关司法解释均末涉及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规定和法律责

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

义务,但未明确规定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打开了

方便之门。

    (2]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对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费用的补助,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是影

响证人作证积极性的重要制度,但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末予妥善解决,²

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重要成因。

    (3]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末完全到位。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认识

不够,甚至认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会增加审判工作的负担,影响案件的顺利审

结。正是这些错误的观念认识,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态度消

极,末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积极发挥作用。

    (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过大、数量过多。我国每年审理的一

审、二审刑事案件近百万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

过窄,导致大多数案件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从全

国范围看,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超过案件总数的30%70%的案件都

要通过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承担如此沉重的办案压力,机械地要求所有案件的

证人或特定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①而从其他国家的刑事

诉讼来看,由于有简易程序、庭前程序、认罪程序或者辩诉交易等程序过滤,

最后进入开庭审判并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不到10%o@ 因此,如何适当控制需

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着重解决的

问题。

    (5]证人自身的原因。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人推崇“和为

贵”,在纠纷发生之后,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庭解决。在这种文化心理的影响

之下,国民不愿意打官司,不愿意当面较真,形成了厌讼的法律文化。这些传

统因素自然影响了当下公民对于出庭作证的态度,加之认为出庭作证是给自已

找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作祟,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特别是从司法

实践来看,不少案件中的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都彼此熟悉,甚至具有一定的

亲属关系,证人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对于重要的“证人证言”的范围要作适当把握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