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究其原因,造成证人不愿意
出庭作证的原因比较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 1 )末明确规定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o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第一百五十七
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
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
相关司法解释均末涉及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规定和法律责
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
义务,但未明确规定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打开了
方便之门。
(2]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对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费用的补助,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是影
响证人作证积极性的重要制度,但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末予妥善解决,²
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重要成因。
(3]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末完全到位。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认识
不够,甚至认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会增加审判工作的负担,影响案件的顺利审
结。正是这些错误的观念认识,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态度消
极,末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积极发挥作用。
(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过大、数量过多。我国每年审理的一
审、二审刑事案件近百万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
过窄,导致大多数案件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从全
国范围看,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超过案件总数的30%,70%的案件都
要通过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承担如此沉重的办案压力,机械地要求所有案件的
证人或特定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①而从其他国家的刑事
诉讼来看,由于有简易程序、庭前程序、认罪程序或者辩诉交易等程序过滤,
最后进入开庭审判并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不到10%o@ 因此,如何适当控制需
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着重解决的
问题。
(5]证人自身的原因。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人推崇“和为
贵”,在纠纷发生之后,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庭解决。在这种文化心理的影响
之下,国民不愿意打官司,不愿意当面较真,形成了厌讼的法律文化。这些传
统因素自然影响了当下公民对于出庭作证的态度,加之认为出庭作证是给自已
找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作祟,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特别是从司法
实践来看,不少案件中的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都彼此熟悉,甚至具有一定的
亲属关系,证人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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