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刑事审判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直接、
言词原则是用以指导刑事审判活动的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
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
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调查必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①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关于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直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当事
人、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等规定都体现了直接、
言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不能通过宣读在法庭外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
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让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在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
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
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后,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和对方向证人
发问,让证人作全面的叙述,是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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