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实现审判前的信息交流。“证据开示的实质在
于由控辩双方提供和披露证据和信息资料。”@ 而这实质上是强调辩护方在庭
审前获取信息的机会。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通过对阅卷权的改革、庭前会议
制度等方式的建立,辩护方获取信息的权利已经被充分保障,审前信息交流已
经不再成为突出问题,无须再额外设置证据开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