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证诉讼的集中和效率。根据1996年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在起诉书中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并不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
料和证据,而辩方更无将所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告知检
察机关的义务。这样一来,控、辩双方从各自的诉讼利益角度出发,在庭审前
相互向对方封锁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而在庭审中突然抛出重要证据,实施
“证据突袭”0②这种现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导致控、辩双方申请
休庭或者要求延期审理,严重影响了法庭审理的集中性,影响了庭审效率。因
此,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主张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确实有其合
理意义。然而,时过境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不再仅仅是在起诉书中附有证
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意味着所有的案卷材料和证
据都会移送人民法院,而辩护人白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材料审查起诉之日起,可
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
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入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难发
现,刑事诉讼法基于保障被告人权益和维护诉讼效率的双重目的,通过改革公
诉案件移送方式和赋予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告知义务,已基本解决了控辩双方
开庭审判前相互封锁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问题,这已能有效防止由于“证
据突袭”所引发影响案件审理效率的现象。在这一背景之下,只要我们充分
运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没有必要再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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