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实际情况并不契合。证据开示制度
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主义的诉讼模式结合在一起的。在抗辩主义的诉讼模
式之下,为了排除作为消极中立者的法官的预断,往往会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即在开庭前不允许法官接触证据。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控方在证据收集能力上
明显强于辩护方,有必要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使得控辩双方获悉对方所掌握的证
搪材料,才能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
··起诉采用卷证并送方式之诉讼制度,在于强调侦查与审判的整体性,侦查阶
段所收集证据资料全数由审判法院承继,证据开示之问题不存在。唯有在起诉
采用卷证不并送制度下,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完全隔离,此时方有证据开示与
否之问题。”@ 而在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机关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和证据,辩护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不存在再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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