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程序的实践操作。具体而言,庭前会议程序的实践操作应当
注意以下问题:
( 1]主持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庭前
会议的主持入应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而参加人员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
辩护入、诉讼代理人。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决定开
庭审判后,可以指定审判人员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原则上,庭前会议
可以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召集召开庭前会
议。如果案件较为复杂的,也可以由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由审判长主持
会议。
(2)庭前会议的方式。庭前会议应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即在审判人员的
主持下,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
公诉入、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述人员口头介绍情况,提出
意见。如果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需要提交书面意见的,也可以向审判人员提交
书面意见。庭前会议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人员审阅
后,分别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前会议笔录应当在庭前会议结束后交由
与会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与会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
求补充或者改正。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庭前会议是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程序,并非审判程序。从庭前会议设
置的目的来看,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并非
确定案件事实的审判程序。因此,庭前会议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即围绕回避、
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庭
前会议一般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罪轻罪重予以评判,因为这是开庭审判所需
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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