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的提起和实施。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对公民权利的严
重侵犯,因此,必须实现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规制,严格限制其提起程
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提起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 )
案件已经被立案。无论是公安机关管辖的能够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还是
检察机关管辖的能够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都应当是在立案后才能进行技
术侦查。而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的,
也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之后进行。(2]技术侦查
措施的审批主体分别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
在立案后,分别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3)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内容。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
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在技术侦查
措施批准决定中,其所载明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应当明确具体,
不能笼统地写上“采取各类技术侦查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等概括性表述,而应当写明所批准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具
体种类、适用对象具体姓名等内容。(4)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5)技术
侦鲞措施的实施主体。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由公
安机关 (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实施,人民检察院无权实施技术侦查措施,但
可以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将自侦案件中需要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交由公
安机关执行。②(6)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
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不能超过
批准决定所载明的措施种类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不能针对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对
象以外的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不能超出批准期限实施。例如,在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发现被批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对象以外的犯罪嫌疑人确有
必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虽然其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直接对其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而应当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7)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技术侦查措施的配合和保密义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除
了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以外,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和配合。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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