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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3-4-12 来源:本站 点击:5354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防止这些证据受到损毁或者被隐匿于及时侦破案件,查明案情,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查封、扣押的主体。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一种侦查行为,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并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查封、扣押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②对于这里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菲或者无罪的各种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财物、文件。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清单。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邮件、电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但是,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查询、冻结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①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入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是,侦查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解冻前,通知侦查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划扣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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