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笔录的制作。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
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搜查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范围,经查证属
实,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