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犯罪嫌
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进行辨别、确认的侦查活动。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辨认这种侦查行为末作规
定,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将
辨认笔录与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并列,共同作为一类法定证据形
式。②因此,辨认不仅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
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为侦破案件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更为重要的
是,辨认活动所制作的辨认笔录是一类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相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辨认的启动。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
检察长批准。
2. 主持辨认的主体。辨认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的
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利于互相协助、互相监
督。此外,.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3. 辨认的内容。辨认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
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2),让被害入、证人对犯罪
嫌疑人进行辨认;(3]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4. 辨认应当个别进行。在组织几名辨认入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
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入个别进行,在某个辨认入进行辨认时,其他的辨认
入不能在场,以避免辨认人之间的相互干扰,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必要的
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5. 辨认的具体程序。( 1]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
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
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2]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
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
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
入的照片。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入的人
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6. 对辨认入的保护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入不愿意公开进行
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7. 辨认笔录的制作。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
签名,辨认人、见证入签字或者盖章。辨认笔录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
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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