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检查,是指为确定死因,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检
验或者解剖的侦查活动。尸体检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启动尸体检验的
事由是尸体的死因不明,不得对死因明确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2]对
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
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
名或者盖章。(3)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需要注意的是,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理由,对
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争取家属的配合,而不能简单地作为无
正当理由对待。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
明o (4)尸体检验和解剖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或者聘请法医、医
师对尸表进行检验或者对尸体进行解剖。(5)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
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6]对于尸体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客观详细记录检查和解剖尸体的情况,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验
的法医或者医师、死者的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7)对于重大、疑难、
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
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
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到
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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