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或者通过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进行检查的侦查活动。由于人身检查涉及到被害人、犯罪嫌疑
人的人生权利和隐私,因此,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进行:( 1]
提起人身检查的事由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
者生理状态。不具备上述法定事由,不得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
查。(2)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
或者医师参加。而且,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权
力。(4)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人身检查的内容限于对身体的检查。而从司法
实践来看,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有必要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以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因
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将人身检查扩大为包括对
身体检查和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5]人身检查的情况
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