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为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为活
入的身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
验、尸体检验和人身检查。①勘验、检查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
面,勘验、检查对于发现和搜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寻
找侦破案件的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从而加快侦破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记录勘验、检查过程发现的情况所制作的笔录及提取的证
搪,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
践中,勘验、检查应当遵守以下基本程序:(1)勘验、检查应当由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有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4)人民检察院审查
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
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此外,各类具体勘验、检查应
当遵循相应的具体或者特殊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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