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以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已有
罪。”这就包括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在维持了上
述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禁止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规定。(2]禁止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
案件的看法。为了避免侦查人员对证人的不当干扰,从而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3]禁止侦
查人员泄露证人隐私。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证人证言可能会涉及证人的隐
私,侦查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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