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和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都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为了确保
证人能够独立地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避免证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干
扰,也为了消除证人在其他证人在场时不敢或者不愿提供真实证言的思想顾
虑,该条文要求同丁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每个证人分
别进行询问,不允许以座谈会或者集体讨论的方式询问证人,也不允许询问某
个证人的时候,其他证人在场。从司法实践来看,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的,个
别询问所获取的证人证言更加真实可靠,更有助于审查和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