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证明文件或者工作证件。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笫九十七
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的,必须出示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一步扩大了
询问证人的地点,该条也相应对讯问证人的证明文件或者工作证件作出了规
定:( 1)侦查人员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由于在案发现场,
侦查人员正在收集案件的相关线索和证据,一般情况下通过出示工作证件即可
证明其身份和职责,而且,要求其重新办理询问证人的证明文件,则可能会贻
误通过询问证人获取案件线索和证言的最佳时机,影响案件的侦破和案件事实
的查明。(2} 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种情形
下询问证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仅凭身着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制服、出
示工作证件,尚不足以证明其身份和职责,不能对证人进行询问。(3)由于
只有凭借相关证明文件才能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因
此,此种情形下也暗含了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出 1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
证明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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