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地点。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
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
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据此,为
了方便证人提供证言,尽量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侦查人员一般情况下
应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收集证言;只有在案件需要保密,为了更好地保
护证人安全,排除证人家属或者单位人员的干扰等“必要的时候”,询问证人
的地点才可以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上述规定对于减轻证人思想顾虑,
保障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询问证人
的地点仍然过于狭窄,不便于最大限度地收集证人证言。例如,有些证人在提
供证言时既不希望家人被打扰,也不希望单位人员知晓,但不愿意去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希望在自己提出的地点进行;在案件现场收集在现场的证人
证言,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和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求必须到证人所在
单位、住处或者侦查机关进行,则无疑会影响获取证人证言的效率,也不便于
证人及时提供证言。基于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扩充了讯问证人的地
点:(1]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提供证言;(3]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证人,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询问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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