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
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和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除了应当遵循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
般要求外,还需要遵守以下特殊规定:④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
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③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犯罪
嫌疑人、外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③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
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末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未成人犯罪嫌
疑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
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
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
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
未成年犯罪嫌疑入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入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
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④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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