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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送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3-4-8 来源:本站 点击:5360

 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专门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本人或者其成

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员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

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

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

签名、盖章的情形下,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入住处或者单位的送达

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达的前提是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

拒绝签名、盖章,如果因为找不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方

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

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

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

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以刑事审判环节为例,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因难的,可以

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前提是,收件人所在地与

送达主体的所在地不一致,直接送达有因难。如果收件人与送达主体所在地相

同的,不能适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

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

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

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

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4.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专门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

寄给收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也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形下所采取的送

达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

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 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收件人是军人的前提下,专门机关将上述

文书通过特定部门代收后转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适用转交送

达的主要有三种:( 1 )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

政治部门转交。(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

关转交。(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需要注

意的是,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

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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