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日益增长的审判压力,刑事诉讼法基于审判工作实
际需要,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期限、简易程序的期限等予以
修改完善:
1. 适当延长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限予以适当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
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①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三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
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
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
期限。
2. 适当延长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
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 适当延长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
件,应当在二个月 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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