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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市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也要制作决定书,交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
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人犯释放。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决定机关或者建议机关应当将逮捕的
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
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3. 办案机关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 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
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5. 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
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
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6.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予
以逮捕:(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因具有被告入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而
末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
捕的,如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应当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7.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如是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
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通知原批
准的人民检察院。
8. 办案机关应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于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办案
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并履
行相关手续的,办案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对于不
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
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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