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 详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3-4-3 来源:本站 点击:6849

1.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市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也要制作决定书,交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

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人犯释放。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决定机关或者建议机关应当将逮捕的

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

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3. 办案机关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 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

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5. 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

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

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6.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予

以逮捕:(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因具有被告入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而

末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

捕的,如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应当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7.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如是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

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通知原批

准的人民检察院。

    8. 办案机关应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于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办案

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并履

行相关手续的,办案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对于不

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

同意的理由。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逮捕犯罪嫌疑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1950号
重庆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400-023-6156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zhihaolaw@sina.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