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逮捕犯罪嫌疑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 详细
逮捕犯罪嫌疑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2013-4-3 来源:本站 点击:6826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

1 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

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入实施打击报

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逮捕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以 保证诉讼活动顺

利进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使逮

捕的适用更为审慎、严格、规范。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逮捕分为应当逮捕

和可以逮捕两类。应当逮捕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

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刑

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事实”,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入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

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

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

者身份不明的。“曾经故意犯罪”,并不是指故意犯罪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可

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都应当逮捕,而应当区分案情。如再次所犯之罪

为过失犯罪的,则不宜一律逮捕;再如再犯之罪情节较轻的,也不宜一律

逮捕。

    可以逮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

钓。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

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等。虽没有影响诉讼

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可以予以逮捕。

二是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

是指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

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屠所的;经传讯不到案,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通信,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通信的等。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根据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加以处理
犯罪嫌疑人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死刑执行的准备
审慎审查证人证言
即使将 BT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也不能保证回购款支付完全没有风险
认定和处罚正当防卫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1950号
重庆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400-023-6156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zhihaolaw@sina.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