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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
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保证随
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区分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
用条件,将监视居住主要设计为减少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
但是由于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而代替1逮捕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在特定情
形下,也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一种替代措施。
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即是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
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具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五种情形之一,即具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关于“患有严重
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我们认为应参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
围》予以把握,进行病情鉴定,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
表现、看守所的羁押条件等综合考虑。关于“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婴儿应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对哺乳超过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一般不
能适用监视居住。“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应是指离开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抚养的入就无法生活,一般是指年
老、年幼、严重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人的唯一抚养人。认定是否正在哺乳
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要对相关的医院、犯
罪嫌疑人、被告入的亲属、单位或者社区等进行专门的调查了解。当上述情形
消失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适用时,应把握的条件是: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二是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
金。对此,应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其不能提出保证人和不交纳
保证金的明确意思表示,并应制作笔录,以作为适用监视居住的依据。防止对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人随意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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