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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以往取保候审中出现的问题,增加规定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入
应当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 不得与特定的入
员会见或者通信;(三]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款规定类似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
定,因此,可以借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禁止令的规定来把握和运用:
1. 要把握针对性,防止滥用。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从
辜的行为,必须与涉嫌的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针对性,既能保障诉讼活动的
顺利进行,也能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再次违法犯罪。如可以根据案情,禁止犯罪
分子接触控告人、批评入、举报入、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
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同时,要尽可能控制禁止从事行为的范
围,避免那种不区分案情,将法律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予禁止的做法。
2. 运用的时间应与取保候审的时间一致。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禁止行为的时间应当与取保候审的时间上致,短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可能无法
发挥禁止的应有作用,过长则显然多余。
3. 有策略性地加强保密工作。' 在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被禁止的事项时,
·应强化保密意识,对于被取保候审入不知晓的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要注
意保护方式,防止因强调禁止事项而出现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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