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分
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
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
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入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
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
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
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末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是措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
证其不逃避与已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取
保候审入应遵守的义务、保证金的确定和退还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和进一步完
善。保证金保证和保证入保证是取保候审的两种形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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