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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讼法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对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具体保护内容上,不仅保护证
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也保护上述人员的住宅安全和生
活安宁等权益。具体措施如下: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
息。该项措施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阶段均可采用,即隐匿
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的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称之为第X X号证人或者使用
化名,以对上述人员进行隐名保护。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证人、鉴定人、被害
人因为作证面临的人身安全危险可能性消除,否则,在刑事诉讼过程结束后,
仍然不应当公开上述人员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③采取不
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该项保护措施限于在庭审活动中采取,
即在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时,用脸罩或隔离坂等遮蔽上述人员的外
貌,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上述人员的声音,以避免为其他庭审参加人员知悉,对
其进行遮蔽保护。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为了防止特定的人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特别规
定了针对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禁止性措施。这里的“特
定的人员”,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
兄弟姊妹],还应当包括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安宁可能产生滋扰的人员,具体范围宜根据案件情况具体
把握。需要注意的是,既可以禁止特定的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触证人、鉴
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根据需要禁止其在刑事诉讼过程结束后接触
证人、鉴定人、被害入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对
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重大刑事
案件,为了保护一些重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宁,可
以根据需要派出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对上述人员和住宅进行24小时或者特
定时段的保护,以防止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击和报复。③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该项为兜底条款,实践中宜根据具体情况针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选择适用
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在庭审中采取影像作证方式,即证人、鉴定人、被害
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陈述证言,接受询问:但通过技术手段对影像进行处理,
使得当事人无法辨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回避保护的方式,在证人、
鉴定人作证时让被告人回避,由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代替进行询问,以使其无
法知悉证人、鉴定人;等等。总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适当保护
措施,切实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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