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措施的采取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二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
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请求采取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也应当主动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