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措施的实施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保护机构,均有权力、也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宜根据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阶段确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机构:侦查阶段对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通常由公安机构实施 (检察机关的白侦案
件由检察机关实施 };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阶段的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
保护措施由检察机关实施;审判阶段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通常
由法院自身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实施。除保护措施的实施机构外厂证人、鉴定
入、被害人保护措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以切实有效保护好每位证
人、鉴定人和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