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已证事实
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被迫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 从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看,对于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事实的证明,·经常运用推定这一
方法。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允许推定
的事实,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这种推定具有法律真实性,符合
··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要求行
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主观上明
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证据直接证明行为入主观
上的上述明知,较为困难。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
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2009年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推定行为
人主观上明知的具体情形。②例如,行为人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装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则可以推定行为人明
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实践的情形较为复杂,该司
法解释条款特别规定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的例外条款。例如,
行为人虽然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
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但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的,则不能推定其主
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已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
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办
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消除依赖口供的错误观念,重视证据,注重调查研
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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