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
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
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应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
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的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
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
于认定犯罪的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
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刑
法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
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
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①换言之,
··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
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
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
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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