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一律予以排除。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入、被告入供述系言词证据,可变性较强,容
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形成有违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
胁等方法非法收集证据,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的证据容易
违背真实情况,形成虚假的证据材料。因此,各国对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
胁等方法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通常都是规定绝对排除。刑事诉讼法也坚持了
这一立场,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
概言之,所谓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
法言词证据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使用肉刑
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和变相肉刑,主要是指吊打、捆绑以
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如罚站、罚跪、冻饿、日晒、雨淋、火烤、
“车轮战”、不准睡眠等,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堪忍受肉体和精神
痛苦的情况下予以供述。①不仅对于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而且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所谓采用暴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而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虽末采用
暴力手段,但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这里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针对被害人、证人及其亲友的人身暴力的内容,
也可以是揭发其隐私,破坏其人格、名誉等威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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