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
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和贯彻了非法证
窑排除规则的精神。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或胁、引 、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而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更
是进一步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规定,如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一条
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
孰、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
驼作为定案的根据。”①2010年6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入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
于问题的规定》就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
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还存在诸如未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
诉讼法、未明确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等不完善的地方,但总体而言,我
国实际上初步确立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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