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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2013-3-28 来源:本站 点击:5460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自诉人承担。这是根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对整

个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方或者自诉人承担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

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自已的任何主张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

告人的辩解主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消极的辩解主张,如公诉方指控被告人

故意入室杀人,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进入该场所、没有杀人的事实,即为消极

的辩解主张;另一类是积极的辩解主张,如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故意入室杀人,

被告入不仅辩解自己没有杀人,进而主张自己案发时与朋友在他处游玩,即为

积极的辩解主张。对于消极的辩解主张,除了对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的反证

外,被告入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如果被告人未能证明自己末故意杀人

的辩解主张,也不能因此认定该辩解主张不能成立,从而认定被告人故意杀

人。相反,仍然应当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充

分的,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对于积极的辩解主张,被告人则应当承担证明

责任,否则该辩解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如果被告人未能证明自己案发时与朋

友在他处游玩的,则该辩解主张不能成立。

    从司法实践来看,积极的辩解主张通常有以下几类:⑧( 1 ]关于被告人责

任能力的辩解,如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案发时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

被告人在案发时末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等。(2]关于被告人行为正

当性的辩解主张,如被告人的敌意伤害或者敌意杀人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告人

致第三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系紧急避险等。(3)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

施所指控犯罪行为的辩解主张,如被告人案发时不在抢劫现场,不可能实施抢

劫行为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审前供述系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辩解意

见,虽然属于积极辩解主张的范畴,但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已作特别规定,①

这里的证明责任仍然应当由公诉方承担,如被告人辩解称其承认犯罪的供述系

侦查人员非法所获取的,则由公诉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的证明

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审前供述的合法性,则认定被告

人的辩解主张成立,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于

上述积极的辩护主张,也应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对此问题,我们将作进一

步的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积极的辩解主张的证明责任,基于公诉方和被

告人的力量对比和攻防位置,法律对被告人举证的要求可以低于对公诉方的举

证要求,@ 并不要求其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实、充分”的程度,

而应当坚持相对证据优势原则。例如,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抢劫,' 被告人辩解案

发时未在现场的,只要被告人证明自己不在现场的可能性大于其在现场的可能

性的,就证明了其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辩解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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