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排除非法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虽然没有明确
规定要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电子数据,但是,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的范
畴,对于收集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同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
一样,适用同一处理原则卜 即收集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 )电子数据经
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2]对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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