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慎审查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悸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该电子数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2]是否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
备情况等;(3]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
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入、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4]内容是否
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5)该电子数据与
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此外,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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