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
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有权了解和查阅鉴定所必需的案件材料;有权独立
三行鉴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涉②;
专权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鉴定人的保护力度,刑事诉
去法第六十二条将鉴定人纳入了证人保护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根据刑事诉讼
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威胁
,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保护,上述机关也可以依职
杖对鉴定人采取保护措施。
但是,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履行义务: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义务;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
辜,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至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
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提问。@ 根据《决定》的规定,鉴定人或
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 )因严
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3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
的;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于鉴定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入对与案
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
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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