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鉴定人的资格。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
要注重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的鉴定
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入。由于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是对专门性问
题的鉴别和判断,需要鉴定人具有某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对此,根据《决定》
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
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但是,虽然具备上述专业条件,因
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
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与之相关的是,根据《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
事司法鉴定业务,且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
托。因此还必须注意鉴定机构的资格问题。根据《决定》的规定,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
范围;(2}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
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
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具备上述资格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
专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
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
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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