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
是从建国初期开始起步,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标
志性的事件,就是2005 年2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题的决定》( 自 200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在此之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备.自组建了本部门的司法鉴定组织体系。此
外,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附属机构、部分科研院校也建有司法鉴定机构。①为
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1的需
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决定》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 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
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
照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
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
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
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
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
类或者同一认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辜
项①0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上述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