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排除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
排除。根据该条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
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
签名 (盖章)、捺手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3)讯问聋哑人、不通晓
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
而未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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