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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认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地
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相较于刑事被害人和其他了锛
案件情况的证人,其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证明
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其他证据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
中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听取他们对自已行为性质和程度的辩解。但是,-在刑事
诉讼中要破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迷信。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有的
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视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片面迷信
口供的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甚至不惜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为
切实纠正这种错误观念,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入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该被
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维持了这一规定,这充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只是一类普通的证据,并非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最为关键和重
要的证据。相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运用必须依附
于其他证据的综合运用,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尚
能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而没有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即通常所讲的“零口供”的情形,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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