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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入、被告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
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相关材料。犯罪嫌疑入的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
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
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3 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3 日内
书面告知申请入理由,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人民
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应当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
或者判决书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
当在开庭 10 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交其所在地的
法律援助机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
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对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
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指定辩护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但被
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入未另行委托辩护入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派律师。人民法院决定为被告人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辩护律师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 日内函告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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