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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中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2013-3-21 来源:本站 点击:6654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定取消了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律师辩护的规定,改为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主要变动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将主体从“被告人”增加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二是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

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

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是将“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移至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末成年入的审理程序;四是将“可能判处死刑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修改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即增加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指定辩护的情形;五是变更了指定方

式,即从“指定承担辩护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改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0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

行辩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

罪嫌疑入、被告人是官、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上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由于生理原因,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

偏差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法律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这种限制

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也应当体现对其的特殊保护。(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人。主要考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刑罚,在诉讼中应

当让这些重刑犯充分行使辩护权,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4)

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逼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规定专门程

序,凸显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

    2. 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经本

人或者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内容,因

此,人民法院不再负有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辫护人的被告人”指

定辩护的义务。但是,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强化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

援助条例》作了更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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