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删除,表明我国已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与我国公
吴犯罪的刑事案件一样管辖。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应注意以
丁几点:
1.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郅外国人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托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外国人实施的其他刑事案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
浣管辖。
2. 外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和我国公民在上述地方的犯罪一样管辖。
3. 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们认
为,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此类案
待影响一般较大,有不少还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我国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的情况又较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审慎、稳妥一些。
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
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入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应视案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
妁规定确定。
5.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按照我
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
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