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个特点表现为:限定罪名、限
定刑期的双重限制。对罪名的限定有《刑法》第四章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及渎职犯罪以外的
过失犯罪。对刑期的限制是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
罪名,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渎职以外的过失
犯罪,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事和解的另一个特点是:司法机关主持制作
和解协议书,非私下了断。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机关
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
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公、检、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
议书;达成和解协议,并不自然产生撤销案件、不起诉等
法律效力。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
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可
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起诉时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
建议;审理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
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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